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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的意见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2-08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生态文明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环境持续健康快速协调发展。根据《商洛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施意见》(商政发〔2015〕61号),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决守住天蓝、地绿、水净、气爽的生态环境。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把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纳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总体布局,加大资金投入,健全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长效机制,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提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保护“无人管事、无钱办事、无章理事”的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生态文明素质和环境保护意识,广泛普及绿色、循环、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彻底改观农村环境“脏乱差”现象,使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极大改善,实现“净化、绿化、美化”三个目标。
  “净化”即:农村可视范围内看不到裸露垃圾,看不到污水
乱流,看不到乱堆乱放,脏乱差状况发生明显改变;“绿化”即:镇(办)及村(社区)无宜林荒山荒地,路边、水边、屋边的空坪隙地,集中公共区、农户房前屋后、单位庭院等区域的宜绿化地域绿化率达100%;“美化”即:村(社区)建设布局趋于合理,所有村(社区)及屋场的破旧房屋改造修整,破烂空心村、空心房和残垣断壁基本消除,集中公共区、农户房前屋旁四季有景、适时有花。
    到2020年:农村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95%以上,全县各镇(办)都要具备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能力,农村垃圾处理率达到9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建成美丽乡村建制村(社区)不少于65个,全县达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社区)不少于71个,整治目标分五年实施,2016年完成29%(20个),2017年完成21%(15个),2018年完成21%(15个),2019年完成15%(11个),2020年完成14%(10个),年度具体实施整治的村由各镇办确定,报县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县环保局)备案。
    三、主要机制
    (一)设施建设机制
    1.规范处置生活垃圾。逐步建立垃圾分类、定时收集、清运管理机制。县政府所在地周边的镇村垃圾,严格实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统一收集至县垃圾填埋场处理。其余镇村垃圾实行“户分类、组收集、村转运、镇处理”,全县统一规划建设镇垃圾填埋场,由镇政府负责日常管理与维护,或实施第三方运营。
    2.规范处理生活污水。按照常驻城镇人口在5万人以上镇办所在地(日产生污水处理量5000吨以上),可以建设污水处理厂,管网收集集中处理;常住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人口集中区实行管网收集,一体化设备、微动力设施或人工湿地集中处理;对管网无法覆盖的相对集中区域,通过建沼气池、改水、改厨、改厕、改圈,使厨房污水、人畜粪便进入沼气池达到无害化处理;对居住相对分散的村,通过三级化粪池、氧化塘等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从根本上消除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村环境。
    3.规范保护农村饮用水源。坚决取缔农村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搬迁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养殖点,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垃圾、杂物,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划界立标,做到三牌(宣传牌、标志牌、警示牌)、一网(防护隔离网)、一桩(区划界桩)齐全,标识统一,醒目规范,确保农村饮用水源地安全。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县各镇办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水质监测率达到100%。
    4.规范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严格对畜禽养殖粪便进行干湿分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理。加快固液分离、发展沼气、生产有机肥和无害化畜禽粪便还田等工程建设,强化畜禽养殖小区及畜禽散养密集区的污染防治。到2017年底,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完成散养密集区场地的硬化防渗,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力争到2020年底,全县规模化养殖场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
    (二)执法监管机制
  1.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镇办、村(社区)环境检查评比等日常工作制度,制定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操作规程,建立环境违法举报奖励制度、处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逐步建立和推行垃圾分类、定时收集、清运管理制度。
    2.加大综合执法。坚持“部门协调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条块联动、专兼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环保、农业、水务、城管及镇办责任明确、奖罚分明、高效权威的综合执法监管机制。
  3.推行自治管理。积极推行村(社区)居民自治管理实践,制定乡规民约、村民公约,将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村社干部,细化到村民院落、背街小巷、社区楼宇、街道路段。实行镇办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片、清扫人员包路段、监督人员包户,联效联薪、奖惩挂钩的管理模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4.推进河长制度。各镇办和县环保部门是辖区河流水环境保护治理的责任主体,也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责任主体。各级“河长”不仅要保障辖区河流水质,也要组织开展农村环境整治,确保辖区农村环境干净整洁。
    (三)创新管理机制
    1.全面实行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推行环境网
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县、镇办、村(社区)三级“网格化”管理,夯实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基础。
    2.建立完善环境问题监管台帐。县环保局对上级督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自行检查所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建立环境日常监管台帐,限期整改,限期销号。
    3.建立多元化污水垃圾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公司化运作模式探索,加快推行第三方运营试点,逐步实现污水垃圾处理多元化、市场化经营管理。
  4.实施典型带动示范引领。注重培养好的典型,树立样板,典型引路,召开现场会、推进会,表彰奖励,抓点带面,推进工作。
  5.坚持常态化明查暗访。建立每月对各镇办农村环境常态化明查暗访机制,并将明查暗访评比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建立通报制度,及时督促整改,严肃追究问责,实现明察暗访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四)投入保障机制
    1.加大资金投入。县财政要将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经费和镇办、村(社区)环保工作人员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全县三级环境监管工作正常运转。将财政收入资金的0.5%设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机构运转、环境宣传教育、环境监测等。
    2.推行污水垃圾收费。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积极探索镇办、村(社区)污水垃圾收费制度,逐步建立住户付费、村集体补贴、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机制,引导村民村集体出资出力承担一定的生活垃圾日常保洁义务,从根本上解决责任落实难、收集处置难的问题。
    3.鼓励社会投入。有效整合交通、农业、扶贫、水务等涉农部门项目,加快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并坚持“谁投资、谁建设、谁管理、谁受益”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污水、垃圾等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采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中的经营性项目推向市场,进一步拓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投入渠道。
    (五)工作监督机制
    1.强化舆论监督。在柞水电视台、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和曝光。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建立健全曝光通报记录档案,纳入年终考核。被新闻媒体曝光的反面典型,责任镇办要向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并限期整改。
    2.强化群众监督。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立举报电话,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监督,对群众通过电话、信函举报的问题,督促镇办及相关部门深入调查,积极整改,并在15日内给予回复。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问题,责成涉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深入现场,认真研究,限期解决。
    3.强化测评监督。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调查,将每次测评结果对外公布,并将结果纳入部门、镇办年度目标考核。
    (六)部门监管机制
    各镇办对辖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总责,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尽其力,协同配合,形成推动工作的整体合力。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将农村污水垃圾治理纳入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及年度资金申请和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实施,督促各镇办落实责任、完善措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县监察局牵头负责对全县各镇办和相关部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情况进行行政效能监察,查处整治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和措施,保障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管。
    县人社局牵头负责做好农村环境整治机构队伍建设和村镇保洁队伍建设工作。
    县环保局牵头负责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组织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细化任务分工,通报信息,督促检查,宣传考核,指导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生态文明创建工作,并将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治理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镇考核内容。
    县住建局牵头负责镇办规划编制及镇办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负责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
  县城管局牵头负责做好全县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管理工作。
    县水务局牵头负责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会同环保部门加强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保护,做好河流生态基流保障、小流域治理和农村水资源管理工作。
    县农业局牵头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农田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废弃物和畜禽养殖废物污染防治及其资源化综合利用、农村清洁能源的推广和利用。
    县林业局牵头负责镇办、村(社区)绿化美化、植被恢复和林地保护工作。
  县旅游局牵头负责做好旅游景区环境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美丽办负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县科教局负责督促指导农村中小学生的生态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和制定农村环境保护相关科技政策并指导实施。
    县卫计局负责农村医疗废物管理和改厕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考核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整治工作的督查督办和年度考核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县级推进、镇办实施、村级落实”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分级负责机制,坚持“党政同责,一体推进”原则,实行首长负责制。县上成立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姚书祥同志任组长,副县长范满仓同志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县环保局局长程裕民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推进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并监督考核镇办工作实施情况;建立县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多部门共同推进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各镇办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施主体,设立镇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管理机构,明确编制,配备人员,整合县发改、农业、环保、住建等多个部门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职责,负责日常监管和设施运维。各镇办、县人社部门要相互配合,逐年充实镇办环保专业的大学毕业生,保障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村(社区)两委负责落实各村(社区)村容村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自律相关要求。逐步推行在环境敏感、污染集中、条件允许的镇办设立环保办,配备环保专干。
  (二)明确任务,强化督查。各镇办、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时间进度,认真抓好落实。建立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三会”制度,由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一月一次工作督查汇报会,一季一次专题会,半年一次现场会。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导检查,深入建立“一季一督查、一公示,一季一暗访、一通报”制度机制,推动难点问题解决,督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动态管理,严格考核。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指标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考核权重不得低于生态环境总体考核指标的20%,把村规民约制定、执行情况纳入对各镇办考核内容之一。由县考核办牵头,会同并组织县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对镇办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县监察局要对农村生态环境监管滞后、整治措施不力、被媒体曝光或生态环境质量考核低于上年档次、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恶化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县政府对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规范有效、防治设施运行正常、环境成效显著的镇办和部门进行表彰奖励,并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
  各镇办每月20日向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当月工作进展情况,县政府定期召开工作落实推进会,跟踪落实问效。
  (四)强化宣传,营造氛围。扎实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宣传教育,提升农村居民环境保护的主体意识。县科教、卫计、团委、妇联、科协等部门要积极组织动员公众投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教育广大群众树立环保新理念,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创建,倡导群众生产生活方式转变。各镇办要加强辖区乡规民约的法律指导,发挥各地乡规民约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最大作用,引导广大农村居民树立农村环境共治保护思维,增强乡规民约对农村居民生活方式的约束力,提高农村居民环境自治自律意识,提升农村居民在环境管理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自我组织、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自治模式。各镇办可采取党员带头、争先创优等方式,对环境自律意识强、行为规范的家庭及个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国家惠农政策和资金补贴,努力形成人人关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工作局面,推进生态、美丽柞水建设。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1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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