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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来源:电子政务中心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5-07-28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严格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改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提高职业卫生监管工作水平,预防、控制、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各镇(办)、各部门、各用人单位在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预防与控制、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从源头上加大治理力度,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等方面取得了一定实效。但是,随着我县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更加广泛,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不断增多,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不力、防治工作重视不够、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力量薄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不足等问题比较突出,职业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各镇(办)、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将职业病防治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部署,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突出重点,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
      (一)明确指导思想。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原则;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用人单位负责、部门监管、镇办配合、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强化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健全部门齐抓共管联动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强化职业卫生执法监察,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办)、各部门、各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要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与其他工作同时部署、一同推进、统筹考核。主管部门要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建立相关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1—2次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全县职业病防治工作,确保职业病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三)做好摸底调查。各镇(办)、各部门要认真开展辖区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本情况摸底调查工作,弄清底数,建立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档案,为指导职业卫生工作、制定防治措施、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强县安监等部门职业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人、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同时,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检测仪器。
      (五)加大资金投入。各镇(办)、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和职业病危害检测装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增强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和控制能力。
      (六)强化体系建设。要按照“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治疗、康复等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及专家服务体系,实行归口负责、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县安监部门要加快职业病危害检测检验、评价评审、宣传培训、应急救援、专家库等支撑体系建设。县卫生部门要加快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化学品鉴定等支撑体系建设,以满足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的体检、诊断需求。县人社部门要加快工伤保险、工伤补偿、工作康复等支撑体系建设。
      (七)加大宣教力度。各镇(办)、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职业卫生维权能力,努力营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明确职能,形成齐抓共管合力
        职业病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职业卫生管理机制,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监管合力。
       (一)明确部门职责
        1.县安监部门负责加大对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力度,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大力推进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培训等工作,严肃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2.县卫生部门负责做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医疗救治及化学品毒性鉴定、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职业健康知识宣传教育、职业病检测与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等工作,为制定职业病防治政策和职业卫生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3.县总工会负责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积极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民主管理,改善安全卫生环境,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县教育部门负责把职业病防治教育逐步列为职业教育和中小学健康教育重要内容,加大对职业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县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治安案件和涉嫌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6.县民政部门负责对因职业病致残、致贫的农民工患者及家庭进行社会救助。
        7.县司法机构负责建立健全对职业病病人的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机制,充分发挥司法在解决职业病人权益纠纷中的法律效益。
        8.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经费保障。
        9.县人社部门负责加大对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管力度,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依法开展工伤认定、职业病伤残等级和劳动能力鉴定、督促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等工作。
        10.县发改、住建、国土等有关部门负责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核准把关,建设项目审批前,加强与县安监部门的沟通,督促建设单位依法严格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职责。
        11.县文广部门负责宣传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
        12.县工商部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无照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经营企业进行查处。
        13.县环保部门负责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和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明确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管理,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投入不足、管理不到位等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明确职业卫生负责人,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2.加强制度建设和档案管理。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全面推进职业病防治工作。
        3.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组织职业病危害人员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不得随意安排未经岗前体检的人员或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做好申报及告知工作。采取签订劳动合同和设置公告栏等形式,告知劳动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公布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和检测结果,并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5.严格履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并向县安监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未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以及未经安监部门备案、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6.规范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和日常监测。每年至少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检测,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场所每3年要进行1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及时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要按规定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限值标准时,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符合要求。
        7.强化工艺技术与现场管理。严格限制使用有毒物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确保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科学化。采取有效措施使用无毒物品代替有毒物品、低毒物品代替高毒物品;确需使用有毒物品的,其浓度要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不符合国家标准以及无中文说明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严格按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用人单位要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警示说明、报警设备、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确保工艺技术和现场管理合法合规。
        8.强化教育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以及从事接触高毒物品、高危粉尘、噪声和放射性物质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要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同时,按规定对其他接触职业病危害岗位劳动者进行岗前和岗中的职业卫生培训。
        9.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件处置和信息报告制度。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要在组织救治的同时及时向县安监部门和卫生部门报告,并依照各自职责开展事故救援和调查。用人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或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要及时组织救治,并足额支付所需费用。用人单位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以及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否则要承担相应责任。
        10.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改善工作环境,预防职业病的发生,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咨询、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诊断患有职业病的,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四、加强执法,严格责任追究
      (一)加强执法检查。各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以安全生产大检查大整治、联合执法或专项整治行动为抓手,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用人单位守法、合法经营,坚决杜绝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治违纠违。对作业条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业整顿;对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存在职业病危害、安全生产隐患以及侵害劳动者权益行为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依法予以关闭;对无照经营、违法经营用人单位要依法予以取缔;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辖区内对举报、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要坚决予以查处,为全县经济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三)强化责任追究。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落实责任,对未完成职业病防治工作目标任务或发生职业病危害重、发生特大事故的有关镇(办)、部门不得评为年度先进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用人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对一年中发生2次及以上或连续2年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用人单位,要从严处理。结合职业病危害特点严肃查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损害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的违法行为。对不履行和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对因渎职、失职导致重大职业病危害事件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四)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有权向负有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违规行为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各部门对举报事项要依照规定及时调查处理。用人单位每年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职业病防治工作情况,组织动员职工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生命健康,保障和促进自身发展。

 

                                                                                                                                    柞水县人民政府
                                                                                                                                     2015 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