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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12-18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了切实做好2018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全面落实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夯实工作责任

各镇办、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人员力量,强化保费征缴措施,确保应保尽保,不重不漏,按期全面完成市上下达我县2018年度城镇居民医保征缴目标任务。各镇办作为实施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组织机构,建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夯实责任细化任务,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县人社局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责任,全力以赴抓好落实;县财政局要做好业务经费、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和核拨工作,积极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镇(社区)社保站平台建设;县民政、扶贫部门要提供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有关资料,保证享受特补人员信息准确科教要组织好所辖在校学生的居民医保续保、参保工作;县卫局要按照构建新型城镇卫生服务体系的要求,加强医疗机构建设监督管理,确保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各医疗服务机构要配合县社保局做好城镇居民医保政策宣传医疗就医服务基本医疗保险审核支付、待遇报销,医保信息统计及基金运行管理等工作。

二、明确政策要求,规范开展工作

(一)征缴时间:全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自2017911231日截止新生儿居民需在出生后6个月内进行缴费参保;对在外地务工错过缴费时限的参保对象可延续至2018130日。

(二)参保对象:

1.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范围的城镇未从业成年居民(含城镇老年居民);

2.县域各学校学生以及外来投资、流动就业人员(农民工)在城镇上学的非本地户籍子女;

3.本地城镇户籍及外来定居的未成年人、少年儿童;

4.被征地农民、职工家属的农村户籍居民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5.鼓励在城镇灵活就业农村户籍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6.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其他人员。

(三)缴费标准:2018度城镇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享受低保、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老年人个人缴费为80元/人·年;享受低保家庭学生儿童个人缴费为30元/人·年;重度残疾人和“三无”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个人不缴费,由县财政全额补助,所需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四)参保登记: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凭本人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到镇办社保站办理参保登记。其中,县域各学校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负责代收居民医疗保险费,交由辖区镇办社保站统一上缴县社保局。

三、强化工作措施,全面完成任务

1.强化政策宣传。各镇办、有关部门各社区通过微信、短信、宣传彩页、政策宣讲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确保群众对居民医保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引导参保对象及时自愿参保

2.摸清参保底数。各镇办、社区及县各学校要采取张贴公告、电话通知、上门告知等形式摸清应保对象底数,造册登记,保证2018年度居民医保征缴参保对象续保不漏一人,参保不重一人。各镇办社保站务必于1220日前,将收集汇总的参保摸底花名册报县社保局备案。

3.做好平台建设。各镇办、社区要落实1名居民医保信息平台维护管理员,及时维护参保对象医保信息,确保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准确率达到100%,并20181月底前完成参保对象信息登记录入工作。

4.定期督查考核。县政府将城镇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列入政府重点督查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会同县社保局定期组织督查考核,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对征缴工作进度滞后、未按期完成征缴年度目标任务的单位,将对主要领导行政问责,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