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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柞水县提高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教育质量奖惩细则和柞水县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奖惩细则的通知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7-07-21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柞水县提高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教育质量奖惩细则》和《柞水县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奖惩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柞水县提高普通高中及职业高中教育质量奖惩细则


一、总则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省市实施意见和《商洛市关于建立健全教育管理机制促进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商洛市优化教育发展环境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

(二)大力实施科教兴县和人才强县战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奋力追赶超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高中教育及职业教育发展,鼓励学校多出人才,出好人才,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持和智力支撑。

二、奖励

(一)奖励对象

1.陕西省柞水中学、柞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柞水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柞水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柞水县考试管理中心、柞水县教学研究室;

2.高考成绩优秀的任课教师,优秀班主任;

3.高考成绩在省、市名列前茅的优秀考生。

(二)设奖项目

1.高考完成任务目标奖;

2.高考二本以上位次奖,中职技能大赛位次奖;

3.高考应届生直升率奖;

4.高考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985工程院校”人数奖,一本人数奖;

5.高考优秀学科教师奖;

6.优秀班主任奖;

7.高考优秀考生奖;

8.高考突出贡献奖。

在每年高考成绩揭晓后,以省、市公布的数据为依据(艺术、体育类考生专业课和文化课双上线)进行奖惩。

(三)奖励标准

对当年高考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校和教师,除颁发奖金外,分别授予“提高高中教育质量先进单位”“提高高中教育质量先进个人”和“优秀班主任”荣誉称号。

1.高考完成任务目标奖

(1)从2017年起,在每年高考的上一学年初,由县科教局报县委县政府确定柞水中学及柞水职业中专二本以上人数目标任务,并采取鼓励争先进位的形式确定二本以上人数奋斗目标。以上一年普通高考二本上线率基准,每年二本以上上线率较上一年增长5%;职业中专基准目标为在校生技能大赛获奖和高考一本上线率较上一年度上浮5%。

(2)柞水中学、柞水职业中专完成目标任务,分别奖惩人民币30万元、10万元。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采取递增形式奖励,超额110名的,每名增奖学校1000元;超额1120名的,每名增奖学校2000元;超额2130名的,每名增奖学校3000元,超额31名以上,每名增奖学校5000元。

2.高考二本以上位次奖

(1)普通高考:从2017年起,柞水中学以当年高考报名人数为基数,高考二本以上人数以全市省级标准化高中(全市共8所省级标准化高中)排名第五名为起点,取得第五名不奖不罚;取得第四名,奖励3万元;取得第三名,奖励5万元;取得第二名,奖励7万元;取得第一名,奖励9万元;连续保持第一名,奖励20万元;每后退一个名次,处罚1万元。

(2)对口高考:从2017年起,柞水职业中专对口高考以当年对口高考报名人数为基数,本科上线人数以全市省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全市共7所省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排名第三名为起点,取得第三名不奖不罚;取得第二名,奖励3万元;取得第一名,奖励5万元;连续保持第一名,奖励10万元;每后退一个名次,处罚5000元。

(3)技能大赛:从2017年起,柞水职业中专参加省级技能大赛获奖奖励参照上述中等职业学校评比,总成绩取得第四名不奖不罚;取得第三名,奖励3万元;每提高一个名次,增奖1万元;连续保持第一名,奖励8万元;每后退一个名次,处罚5000元。

3.高考应届生直升率奖

(1)从2017年起,柞水中学以当年高考报名人数为基数,高考应届生二本以上直升率以全市省级标准化高中排名第五名为起点,取得第四名,奖励5万元;每提高一个名次,增奖1万元;每后退一个名次,处罚5000元。

(2)从2017年起,柞水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以当年对口高考报名人数为基数,对口高考应届生本科直升率以全市省级重点中等职业中学排名第三名为起点,取得第三名不奖不罚;取得第二名,奖励3万元;取得第一名,奖励5万元;每后退一个名次,处罚5000元。

4.高考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和考入“985工程院校”人数奖。

(1)从2017年起,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每录取1名,奖励学校10万元。

(2)考入“985工程院校”人数以本校前一年录取人数为基数,每超一名,奖励学校1万元;每减少一名,处罚5000元。

5.高考优秀学科教师奖

2017年起,高考成绩揭晓后,以市招办统计公布的各科平均成绩为准。凡单科成绩位居全市同类高中第一、第二、第三的,分别奖励学科任课教师6000元、3000元、2000元。

6.高考优秀考生奖

2017年起,以市招办公布的高考成绩奖励,各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1)普通高考:在高考中获得全省文史类、理工类第一的,奖励考生5万元;考取全市文史类、理工类第一的,奖励考生1万元;考入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的,奖励考生2万元,考入“985工程院校”的,奖励考生5000元;考取全市文史类、理工类前10名的考生,奖励考生5000元。

(2)对口高考:在对口高考中工科、农科类获得全省第一的,奖励考生5万元;考取工科、农科类全市第一的,奖励考生1万元;考取全市工科、农科类前10名的考生,奖励考生5000元。

7.优秀班主任奖

2017年起,在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前提下,评选高中学校毕业班优秀班主任5名,柞水中学4名、柞水职业中专1名,每人奖励5000元。班主任津贴由从教师奖励性工资中支出变为学校公用经费支出,高中班主任津贴标准按每月每生15元的标准由学校发放。优秀班主任评选必须坚持质量、安全、师德三个优先(优秀班主任评选办法另文下发),分配指标到校,由相关学校择优评选上报,县科教局审定。

8.高考突出贡献奖

在完成年度任务目标的前提下,为提高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科教局、县政府教育督导室、县考试管理中心、县教学研究室4个单位按照当年奖励高中学校任务目标总奖金的20%给予奖励。奖励细则由县科教局制定。

三、处罚

结合三年前初中中考教育质量高考或对口高考全市同类学校中的综合排名进行处罚。

1.当年处于倒数第一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全县通报批评,学校班子成员、包抓年级主任集体约谈;连续两年处于同类学校倒数第一的学校校长给予免职或建议免职,学校班子成员集体约谈并给予相应处罚、分管教学副校长和包抓年级主任就地免职。

2.当年处于排名倒数第二名的学校给予黄牌警告,当年不得评为综合考评先进单位,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包抓年级主任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不得评优树模、不得评职晋级。

3.在未完成上级下达考高任务目标的情况下,单科成绩处于全市同类学校倒数第二或第三名的学科教师当年不得评优树模、晋职晋级。对于单科成绩处于全市同类学校倒数第一的学科教师,由参评学校结合本校教师末位淘汰办法,拟定淘汰意见并报送县科教局,由县科教局结合全县中小学教师淘汰机制,于当年度8月中旬予以调往缺编初级中学或九年制学校任教。

四、组织实施

本奖惩细则由县科教局会同县委组织部、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实施。各校每学年要用不低于20%的公用经费用于表彰优秀教师和学生。

五、资金来源

提高普通高中和职业中专教育质量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教育质量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县上奖励到学校集体的奖励资金,由各学校制定具体的资金奖励方案,确保奖励资金奖励到人。班主任津贴从学校公用经费列支。

六、附则

各高中学校可制定具体奖惩细则。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柞水县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奖惩细则


一、总则

    (一)为了切实加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管理,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和办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提高我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水平,根据有关法规政策及《商洛市教育局教育质量考评办法》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二)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中心,以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为宗旨,更新教育观念,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发展,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全程管理,充分调动学校和教师工作的积极性,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整体水平,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发展。

二、考核

(一)检测时间及对象

每学期对七、八年级和小学一至六年级组织一次期末质量检测(小学及教学点质量检测相对集中开展、初中以校为单位开展),每学年做到初中、小学检测年级全覆盖,九年级参加全省统一的毕业学业考试。

一、二年级:语文、数学、体育、音乐、美术5科

三至六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综合(语、数、英以外的其他学科)、体育、音乐、美术7科;

七年级:语文、数学、英语、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10科;

八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政治、历史、地理、生物、体育、音乐、美术11科;

九年级: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体育8科。

(二)考评依据

按照《柞水县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办法》规定,对参考学校、学科教师进行考评。

三、奖励

对当年中考和质量检测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学校和教师,除颁发奖金外,分别授予“质量立校先进单位”“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先进个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先进集体”“教育质量争先进位先进单位”和“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

(一)设立九年级综合考评奖

1.质量立校先进单位奖。九年级综合考评位居全县前3名的学校授予“质量立校先进单位”称号第1名奖励30000元,第2奖励20000元,第3名奖励10000元。

2.学科质量先进教师奖。九年级单科成绩位居全县前3名的教师授予“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称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历史学科位居第1名的学科教师奖励3000元,第2名的奖励2500元,第3名的奖励2000元;体育位居第1名的学科教师奖励1500元,第2名的奖励1000元,第3 名的奖励500元。

(二)设立七、八年级综合考评奖

1.提升质量集体奖。对七、八年级综合考评位居全县前3名的学校授予“提升初中教育质量先进集体”称号综合考评位居第1名的学校奖励10000元,第2名奖励8000元,第3名奖励6000元。

2.提升质量教师奖。七、八年级单科综合考评名列全县前3名的学科教师授予“提高初中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称号,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政治、历史、地理、生物学科位居第1名的学科教师奖励2000元,第2名的奖励1500元,第3名的奖励1000元。体育、音乐、美术比照上述学科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三)设立小学综合考评奖

1.提升质量集体奖(设立中心小学组和完全小学组集体奖项)。

(1)中心小学组(包括城区一小和各镇中心小学以及各九年制学校小学部)。期末质量检测综合考评位居全县前3名的学校颁发奖牌,考评位居全县第1名的学校奖励10000元,第2名的奖励8000元,第3名的奖励6000元。

(2)完全小学组(包括各镇办完全小学)。期末质量检测评价居全县前5名的学校颁发奖牌,对在本组综合考评中位居全县第1名的奖励10000元,第2名的奖励8000元,第3名的奖励6000元,第4名的奖励4000元,第5名的奖励2000。

2.学科质量教师奖

(1)中心小学组教师单科人均成绩位居全县前3名的学科教师授予“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称号,语文、数学、英语学科位居第1名的学科教师奖励2000元,第2名的奖励1500元,第3名的奖励1000元。综合、体育、音乐、美术学科比照上述学科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2)完全小学组教师单科人均成绩位居全县前5名的学科教师授予“提高小学教育质量先进个人”称号,语文、数学、英语位居第1名的学科教师奖励2000元,第2名的奖励1500元,第3名的奖励1000元,第4名的奖励800元,第5名的奖励600元。综合、体育、音乐、美术学科比照上述学科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设立争先进位奖

    1.质量检测较上年度前移3个以上(含3个)位次的学校,授予“教育质量争先进位先进单位”称号,颁发奖牌,奖励6000元。

    2.质量检测较上年度前移3个以上(含3个)位次的任课教师,授予“教育质量争先进位先进个人”称号,颁发证书,奖励2000元。

(五)设立优秀班主任奖

从2017年起,每学年评选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秀班主任30名(初中10名、中心小学10名、完全小学10名),每人奖励5000元。初中、小学、幼儿园班主任津贴分别按每月每生12元、10元、8元的标准从学校公用经费支出,经学校考评后发放到班主任。优秀班主任评选必须坚持质量、安全、师德三个优先(优秀班主任评选办法另文下发),由基层学校择优评选上报,县科教局审定。

(六)落实教育科研经费

根据《商洛市关于优化教育环境发展提高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的若干意见》(商发〔2017〕12号)精神,每年拨付100万元的教育科研经费,用于课题研究、先进教学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校本教材开发、先进教科研等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

四、处罚

凡当年质量检测或中考综合排名全县倒数第一的,给予学校“黄牌警告”,连续两年教学质量检测综合评价处于全县数第一的校长、分管教学副校长、包抓年级领导、教导主任就地免职,科教局包片领导、包镇校干部实行“三项制度”。当年单科成绩在同类学校中处于后三名(虽在后三名,但较上年度位次有提升者除外)的学科教师不得评优树模,不得评职晋级。以义务教育质量检测和中考质量考评为依据,城区学校学科教师采取“末位淘汰制”机制,对于中考和质量检测成绩位居同类学校排名末位的学科教师,年度内退出1人,调配到边缘缺编学校任教。

五、附则

(一)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柞水县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的暂行规定》,校长、副校长、学校中层按规定足课时,副校长要代主课,学校中层要当班主任、代主课。

(二)学校、教师在质量检测时,必须让所有检测年级的所有学生参加检测,不得以任何理由剥夺学生的考试权。

(三)本办法由县科教局会同县监察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四)奖金来源。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奖励资金从县财政教育质量专项奖励资金中列支。县上奖励到学校集体的奖励资金,由各学校制定具体的资金奖励方案并报县科教局审批,确保奖励资金奖励到人。

(五)各学校要依据本办法及有关文件制定本校教学质量奖励办法,经科教局审核备案后实施。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民办学校教育质量的奖惩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原《柞水县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教学质量考评办法(修订)》(柞科教发〔2012〕10号)同时废止。

(七)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