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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镇办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6-04-28

各镇人民政府、乾佑街道办事处:
    为切实落实镇办的市场监督管理职能,强化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印发柞水县镇办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柞办发〔2015〕13号)和《关于印发柞水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柞办发〔2015〕24号)的通知精神,现就县镇机构改革后镇办市场监督管理职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镇办要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和有关行政执法工作,具体职能由镇办市场监管办承担。
    二、镇办市场监管办要在各镇办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县市场监管局的指导下,依法开展工作。
    三、将原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市场监管职能交由镇办承担,具体由镇办市场监管办负责实施。法律赋予原基层工商、食品药品等单位行使的部分权限由镇办市场监管办负责行使,并依法履行本镇办辖区内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行政执法及其他监管职能。
  四、各镇办市场监管办职责:
    (一)负责办理辖区内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等市场主体的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注册工作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等工作;
    (二)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和食品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等行业办理经营许可的资料初审、现场核查和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初审及日常管理;
    (三)负责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含食品药品类)及其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负责药械不良反应(事件)监测、食品药品快检抽样,负责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农村家宴、广告发布等行为日常监管;
    (四)负责消费维权站点建设工作,及时受理、处置辖区内消费纠纷、食品违法、质量安全等投诉举报案件;
    (五)负责市场监管方面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各类市场主体(含食品药品类)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村协管员聘任培训考核等工作;
    (六)负责查处辖区内发生的无照无证生产经营、不正当竞争、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标侵权、虚假违法广告、合同欺诈、网络违法交易、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案件,负责查处辖区内发生的食品、药品、化妆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和产品质量、计量、认证认可、标准化、特种设备安全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案件;
    (七)负责建立完善辖区内市场主体户口信息,实行信用分级监管,指导辖区经营单位开展文明诚信、星级经营场所、守合同重信用等创建活动,指导市场主体申请注册商标,申报知名、著名、驰名商标及名牌产品;
    (八)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等协会及分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党建工作;
    (九)完成镇办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市场监管工作。
    五、各镇办要坚持“权责一致、属地监管”原则,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要求,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切实加强对市场监管办的管理,保证市场监管办有足够的人力物力精力有效投入到市场监管工作,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镇办市场监管工作的业务指导,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确保市场秩序良好,人民饮食用药和特种设备安全得到保障。
    六、为确保全县市场监管队伍的稳定和人员结构专业化,各镇办市场监管办人员的调动,人社部门要充分征求县市场监管局意见。为保证市场监管工作的有序衔接和推进,避免出现空挡,镇办市场监管办主任外出、请假经镇办领导批准后,须向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报备。
    七、各镇办和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市场监管办人员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着力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基层市场监管队伍。
    八、各镇办要切实落实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县政府将各镇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