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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道102线石镇至石瓮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3-05-29

乾佑、下梁、石瓮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省道102线石镇至石瓮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柞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8日

 

  省道102线石镇至石瓮段二级公路
  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做好省道102线石镇至石瓮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征迁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实施,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近年来我县其他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实施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ldquo;三个代表&rdquo;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服务工程建设,促进我县尽早实现&ldquo;率先突破发展、建设陕南经济强县&rdquo;目标,广泛宣传动员,坚持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和顾全大局的思想作风,周密化安排,精细化操作,程序化推进,快捷化运作,无障碍化施工,确保省道102线石镇至石瓮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顺利实施,按期建成通车。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保障用地的原则。需要征占的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都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省市有关法规,按照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使用。凡工程建设用地,要依据批准的设计用地范围一次性征收,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给。临时用地要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土地或非耕地。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安置拆迁户建房用地应严格按照市政府&ldquo;每户只允许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rdquo;的规定,合理安排,集约高效用地。
  (二)坚持服务大局与兼顾群众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沿线各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服务、服从公路建设需要,动员广大干部和群众全力支持公路建设,着力为公路建设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相关责任部门和沿线镇人民政府要正确处理好重点工程建设与当地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征迁,公平补偿,合理安置。
  (三)坚持依法办事与特事特办相结合的原则。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为公路建设单位提供便捷、优质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
  (四)拆迁安置与县三大主导产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具有特色,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乾佑河流域旅游产业开发相结合,相互促进,相互发展。
  (五)坚持政治思想领先与行政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宣传动员,扎实做好群众思想动员工作,引导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支持公路建设。对无理取闹,阻碍公路建设的,要坚决予以打击。
  三、征迁范围
  征迁范围北起乾佑镇石镇街道,南至石瓮镇溶洞景区,全长13.851公里,公路勘测定界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建筑物、构筑物。
  四、征迁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面积以公路设计部门勘测定界测量数据为依据,不因实际丈量面积增减而增减补偿安置费用;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以有关各方共同实地勘丈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面积和拆迁物数量、质量,依照相关补偿标准据实结算。沿途厂矿企业等特殊拆迁物的补偿,由指挥部、县级相关部门与产权单位按照&ldquo;一事一议&rdquo;的办法商议解决。确因补偿标准不明确,处理难度较大的,可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解决。
  (一)用地分类
  1.永久用地:公路线路、道路进出口用地等。
  2.大临用地:公路建设施工弃碴、取土场用地,属偿还用地。
  3.临时用地:堆料场、拌合场、施工便道、工棚用地等。
  (二)补偿标准
  1.永久性用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1)水田、水浇地、旱平地原补偿标准为10000元/亩。
  (2)经过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蔬菜地价格另议;县城规划控制区按城区内在建重点项目建设执行。
  (3)青苗补偿费:1100元/亩。
  (4)经济林10000元亩(含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林木补偿费,下同)。
  退耕还林地被征用后不再享受国家退耕还林政策。
  2.临时用地补偿标准
  (1)水田、水浇地、旱平地1500元/亩&middot;年;
  (2)旱坡地1100元/亩&middot;年;
  (三)砍移林地林木补偿标准(含5%林木管理费):乔木林4000元/亩;经济林6000元/亩。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省财政厅、林业厅《陕西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发〔2003〕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耕地内成片果园、经济林补偿标准:
  1.葡萄、猕猴桃、樱桃、桃、杏等水杂果类:
  未挂果的8000元/亩
  初挂果的9000元/亩
  盛果期的10000元/亩。
  2.核桃、板栗园:
  未挂果的6000元/亩
  初挂果的7000元/亩
  盛果期的8000元/亩。
  3.其它类果园:
  未挂果的4000元/亩
  初挂果的5000元/亩
  盛果期的6000元/亩。
  (五)房前屋后、耕地内零星树木、苗圃、果园、竹园补偿标准(树木栽植密度超过标准的以苗圃地补偿,达不到栽植密度标准的,以零星树木标准补偿)。
  1.零星树木补偿(含果园树木)
  (1)经济树(果树类:核桃、板栗等)
  胸径30cm以上    760元/株;
  胸径20&mdash;30cm      600元/株;
  胸径10&mdash;20cm      300元/株;
  胸径5&mdash;10cm       150元/株;
  胸径5cm以下的    30元/株;
  零星果树苗         3元/株。
  (2)经济树(其它类):
  山萸、杜仲主杆直径5cm以上的150元/株;
  主杆直径3&mdash;5cm        80元/株;
  3cm以下挂果          40元/株;
  零星幼树             1.5元/株;
  花椒、葡萄、猕猴桃达盛果期  100元/株;
  挂果              50元/株;
  未挂果            5元/株。
  (3)用材树:
  胸径30cm以上      50元/株;
  胸径20&mdash;30cm       40元/株;
  胸径10&mdash;20cm       30元/株;
  胸径5&mdash;10cm        20元/株;
  未成材树(胸径小于5cm) 1元/株
  (4)风景树补偿费参照果树标准执行。
  2.苗圃补偿费:
  红椿、杨树、柳树、刺槐       6000元/亩;
  板栗实生苗、油松、花椒       8000元/亩;
  板栗嫁接苗、核桃、柿、桃、杏、梨  10000元/亩。
  3.园地补偿:
  竹园2500元/亩;
  芦苇园1500元/亩。
  (六)药材补偿标准:
  黄姜                            2000元/亩;
  板兰根、丹参、黄芪、桔根、黄芩  2500元/亩;
  金银花、五味子                  3000元/亩;
  天麻、猎苓                      30元/平方米。
  (七)建筑物、构筑物补偿费(含根基和回填补偿费):
  丈量建筑物以房屋四周滴水为基准。拆迁房屋补偿费含房屋内的一切生活设施。
  1.砖混楼房:①砖混红砖楼房,最高标准不得超过600元/平方米,凡缺少下列每项扣除10元/平方米:砼构造柱、底穿梁、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上下水管道、外墙贴有磁片或水涮石或有涂料、内墙及室内简易装修。最低不得少于基础价450元/平方米。②砖混空心砖楼房,最高标准不得超过590元/平方米,凡缺少下列每项扣除10元/平方米:砼构造柱、底穿梁、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铝合金门窗或木门窗、上下水管道、外墙贴有磁片或水涮石或有涂料、内墙及室内简易装修。最低不得少于基础价450元/平方米。
  2.砖木瓦房:最高不得超过450元/平方米,凡缺少下列每项扣10元/平方米,地面砖(或水磨石地面)、内外粉、门窗齐全、门窗套、吊顶,最低不得少于基础价350元/平方米。
  3.土木瓦房:最高不得超过350元/平方米,凡缺少下列每项扣10元/平方米:地面砖(或水泥地面)、清缝板楼、吊顶、内外粉、门窗齐全,最低不得少于基础价250元/平方米。
  4.厦房、拖檐房:200元/平方米,檐墙高于3米的按正房补偿标准执行。其他房屋凡檐墙低于3米的,以厦房标准补偿。
  5.简易房:100元/平方米;简易棚:40元/平方米。
  6.猪圈、厕所:经过四改的1000元/处,未四改的600元/处。
  7.房基(纯房基)浆砌135元/立方米,干砌80元/立方米。
  8.水泥场地(指院落、道场、生产场地),厚度15cm以上的50元/平方米,15cm以下的30元/平方米。
  9.围墙(含根子):红砖墙120元/延米,空心砖墙或土地100元/延米。
  10.花坛:30&mdash;50元/平方米。
  11.门楼、砖混结构6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50元/平方米,土木结构350元/平方米,简易门楼200元/平方米。
  12.机井(含井内设施):口径1.5米的按400元/米,口径2.0米的按500元/米,口径3.0米的按600元/米。
  13.水渠:衬砌渠80元/延米,干砌渠50元/延米。
  14.沼汽池:5000元/处。
  15.红薯窖:深度3米以内的500元/个,3米以上的每延米增加150元。
  16.坟墓:土坟1000元/座,浆砌坟墓1500元/座。有碑楼的坟墓每座增加1000元。三年内新坟增加500元。县城老城区内凡需迁移至板桥沟公墓区的坟墓,由指挥部负责协调,根据迁移实际情况,由各方共同另行商定。
  17.河堤、挡墙:干砌80元/立方米,浆砌135元/立方米。
  18.室外自来水池:200&mdash;300元/座。
  19.有线电视、固定电话迁移费:100元/部。
  20.石灰窑7000&mdash;15000元/座。
  21.蔬菜大棚(含棚内设施):日光温室棚80&mdash;100元/平方米,钢架棚60&mdash;80元/平方米,塑料简易棚(竹竿架等普通材料)20&mdash;30元/平方米。
  22.本方案尚未涉及到的事项由县指挥部与产权单位或个人依照&ldquo;一事一议&rdquo;的原则协商解决。因公路建设需要迁移的电力、通讯、广电线路、管道、水利设施等,由产权单位自行迁移,不予补偿。
  (八)拆迁正房过渡费补助标准:按每户每月500元标准计,付6个月搬迁及过渡费。
  (九)拆迁协议达成后,在商定期限内提前拆迁完毕,经验收合格的拆迁户,按户以拆迁房屋数量、质量奖励3000元&mdash;5000元。
  (十)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违法建筑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抢种、抢栽的农作物、树木不予补偿,抢搭、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2.拆迁户未按时限拆迁的,不得领取拆迁过渡费,因漫天要价、拒不拆迁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从该户拆迁费中扣减。
  3.国有土地、荒坡、荒滩、河滩(除已拍卖或开发的荒坡、荒滩、河滩)不予补偿。
  4.国有建筑物、附着物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拆迁,不予补偿。
  五、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30日)
  由乾佑镇、下梁镇、石瓮镇、交通局、住建局、水务局组织宣传车巡回公路沿线宣传,张贴公告,利用广播、电视宣传公路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县政府召开工程建设动员大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组织征迁阶段(2013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
  1.由管理处会同镇、村、组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界定地勘测,确定地类,共同丈量建筑物及构筑物,登记造册。
  2.签订协议:县国土局与被征地村组签订统征协议,通知村组限期铲青让地。
  3.分户勘丈:相关镇人民政府牵头,村、组积极实施,以勘测定界面积、地类,分户勘丈土地面积,登记造册,建立和完善数据资料。
  4.拆迁让地:被征地村组、拆迁户在商定时限内拆迁让地。在拆迁让地的同时,所在镇人民政府和县住建局、国土局、交通局、公路段会同村组为拆迁户建房定点、放线,积极稳妥地做好安置工作。
  六、安置办法
  坚持先安置后拆迁与边安置边拆迁相结合的原则,以各户原正房以外墙体丈量的实际占地面积为依据,原则实行每户不得超过133平方米的宅基地进行安置,安置新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原房占地面积;突击分户的、滥建抢建的一律不予安置;拆迁户的宅基地土地不予补偿,安置用地由县国土局统一征收。安置工作要提前选点,尽早改造,实行先安置,后拆迁或边安置拆迁,不得顾此失彼,支持公路建设与安置拆迁户建房工作要积极稳妥,同步进行。安置拆迁户建房要统一规划,统一建筑风格,既要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又要与我县乾佑河旅游开发相结合,设计风格要适度超前,充分体现柞水山城的特色。要把拆迁户的安置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陕南移民搬迁安置点、农家乐、度假村紧密结合起来,达到带动旅游产业发展,群众得到实惠的目的。安置拆迁户建房,需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按照拆迁验收顺序,先拆者优先选择,从前至后,由各户以序号选择建房地点。
  七、资金管理
  工程建设资金账户设在县指挥部,坚持&ldquo;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管理&rdquo;的原则,实行分期拨款。征地资金和拆迁安置资金,由征迁小组汇总上报,经拆迁安置组审核,报指挥部副总指挥审查,经总指挥签字后,由县财政直接拨付各镇人民政府,然后由镇人民政府如实足额及时兑付到村、组、农户手中,不得截留或拖延,不得改变用途挪作它用。
  八、工作职责
  各部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详见《省道102线石镇至石瓮段二级公路改建工程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