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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柞水县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站原创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0-01-06


文件链接:http://www.snzs.gov.cn/html/zwgk/zfwj/zzbf/100794.html


                 

为了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农民工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柞水县印发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管理办法,办法共39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试行)》《商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要求,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监督管理工作。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解决本行业因拖欠工程款、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造成的欠薪案件及职责范围内有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发改和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恶意欠薪及恶意讨薪行为,防控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市监部门负责提供欠薪企业注册登记信息,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暂停年检;工会组织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资支付事项。工资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工资支付日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跨春节假期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春节放假前结清并支付应付工资和其他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一次结清并足额支付给农民工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的工资和相关费用。

办法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发生重大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当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由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制定的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文稿编辑:曹勇